曝光台|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立案查处!
2021年9月9日,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福特路333号的嘉兴市金通泡沫塑料厂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灭火器钢瓶锈蚀,防火门顺位器缺失,应急照明灯损坏,末端试水压力表故障,喷淋管网压力不足,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年度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未检测。检查人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嘉兴市金通泡沫塑料厂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未检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嘉兴市秀洲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嘉兴市金通泡沫塑料厂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的行政处罚。
企业应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重点检查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指向绿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标牌是否通电、喷淋管网压力是不是正常等内容,如发现损坏、锈蚀、过期等情况,应按时换。企业还应对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能战场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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